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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继宣与刘得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宣,刘得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591号原告:朱继宣,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克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得义,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大厦一层101室、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6409513P。负责人:王正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欣,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继宣与被告刘得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朱继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宣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朱继宣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