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0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96年7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