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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俊伟与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伟,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5406号原告:张俊伟,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斌、陈发燕,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972号10幢10层15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单恒,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新,系公司法务。原告张俊伟与被告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存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279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俊伟委托代理人陈发燕、裘斌与被告安存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俊伟于2015年4月14日进入被告安存网络公司工作,2015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张俊伟在安存网络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月薪为2000元,安存网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张俊伟的工作岗位,张俊伟服从甲方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安存网络公司就技术部调整事宜召开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技术部员工,该会议介绍了技术部调整背景及撤销原技术部建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全员重新上岗流程等内容。2017年2月13日,安存网络公司向技术部员工发放通知,根据2017年2月10日技术部员工大会会议精神,为确保董事会下达的本年度扭亏为盈的经营目标,公司决定对技术部的结构及职能进行优化调整,目标是建立相对优秀的具备典型能力、顺畅流程,以及配合能力较好的研发机制及运维职能。请技术部全体员工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合适的岗位,以便进入统一筛选及任职评价。并公布了调整后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能及任职资格。2017年2月15日,安存网络公司就上述内容再发通知。2017年2月27日,安存网络公司向原技术部员工再发通知一份,通知内容如下:鉴于安存网络公司持续多年亏损以及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经营提出的要求,公司决定撤销原技术部,成立研发中心。并且公司就相关事宜于2017年2月10日专门召开了技术部全员会议,宣布了研发中心的岗位种类以及人员重新上岗流程,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流程逾期未报名者视为主动放弃重新上岗机会,并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放弃重新上岗的理由;否则自即日起岗位调整至研发中心最低岗位,并经公司统一测评后安排转岗及培训。根据通知,重新上岗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对于逾期未报名者,自2017年3月1日起公司根据2月10日会议内容执行以下决定:1、岗位调整至研发中心最低岗位;2、统一组织专业能力测评,并视测评结果安排员工转岗及培训。后张俊伟未参加报名重新上岗。2017年3月3日,张俊伟向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从2017年3月3日起解除;2、支付经济补偿金40952.67元;3、支付2017年2月份及3月1日至3日工资23100元。后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俊伟与安存网络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日起解除;安存网络公司支付张俊伟工资2800元;驳回张俊伟其他仲裁申请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邮件截图及附件、调岗管理办法、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和邮件截图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安存网络公司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对部门进行调整,撤销原技术部、成立研发中心,原技术部门员工报名重新上岗,该调整决定并非特别针对某个或某几个员工作出;该调整并不必然导致员工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会作不利变更;即便员工逾期未报名,公司仍统一组织专业能力测评,并视测评结果安排员工转岗及培训。故该调整决定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安存网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业绩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张俊伟的工作岗位,张俊伟应服从安存网络公司的安排。故安存网络公司基于部门调整让员工重新上岗的决定也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约定。然张俊伟没有参加报名,亦未向安存网络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张俊伟以用人单位非法调岗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缺乏依据。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及安存网络公司支付张俊伟工资28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张俊伟与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日起解除。二、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俊伟工资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张俊伟补偿金2795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