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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明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49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明亮。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王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通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王明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或王明亮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王明亮现已下落不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提交。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王明亮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王明亮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王明亮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王明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