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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小军与黄则阔、康美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军,黄则阔,康美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军,女,1994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则阔,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康美桃,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小军与被执行人黄则阔、康美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则阔、康美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170788.87元(在继承黄义合的遗产范围内);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548元,申请执行费24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则阔、康美桃及其已故儿子黄义合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则阔、康美桃及黄义合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则阔、康美桃及黄义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长该陪审员  金小虎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