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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培亚与邱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亚,邱洪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180号原告:王培亚,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邱洪刚,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培亚诉被告邱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培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亚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王培亚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