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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武汉淘瑞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武汉淘瑞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305号原告:王春霞,女,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汉淘瑞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7栋7层0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诉被告武汉淘瑞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