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006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628林清枝与洪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枝,洪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628-2号申请执行人:林清枝,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玉春,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洪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玉春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松执字第00628-1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洪玉春所有的棉衣1500件,单衣15000件,先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洪玉春所有的棉衣1500件,单衣15000件,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洪玉春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