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秀芹、宿州市鑫智机械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宿州市鑫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鑫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示范园。法定代表人:曹秀金,该公司经理。王秀芹申请执行宿州市鑫智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受偿11520元,未受偿1152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宿州市鑫智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0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