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付建路、刘永军等与杨云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路,刘永军,曹桂东,杨云,王继东,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711号原告付建路,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刘永军,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曹桂东,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杨云,女,汉族,1967年9月3日,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泥河镇八里村胡庄村民组。被告王继东,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安徽省蒙城县。第三人: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路、刘永军、曹桂东诉被告杨云、王继东、第三人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路、刘永军、曹桂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路、刘永军、曹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