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82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昭,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二中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昭饮酒后驾驶1辆浙G×××××宾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区八一北街嘉恒澜庭大酒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口腔呼气测试,李昭口腔内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医院抽血。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昭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日,被告人李昭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昭案发时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前科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姬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昭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视频监控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昭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