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台州府路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府路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府路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8796-2。法定代表人:许从伟,主任。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钱暄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4279-9。法定代表人:屈道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台州府路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临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府路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场地租赁费500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屈道伟司作出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500元的处罚及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海市星火燎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多见审 判 员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冰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