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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泽芳与王桃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芳,王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周泽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王桃珍,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泽芳与被执行人王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5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桃珍需向申请执行人周泽芳偿还借款16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50元、执行费800元,合计1625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桃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执行人王桃珍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1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泽芳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周泽芳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