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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艾可白尔·艾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可白尔·艾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0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艾可白尔·艾沙,男,1996年6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是你份证号650103199606016039。本院在执行艾可白尔·艾沙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艾可白尔·艾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