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张树林、谢福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张树林,谢福长,丁冬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建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星,该行信贷部副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张树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谢福长,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丁冬民,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与被告张树林、谢福长、丁冬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魏 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