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其昌与段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昌,段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336号原告:李其昌,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威,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5881276G,住所地: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5室。负责人: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童童,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其昌与被告段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昌撤回对被告段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