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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传利、杨玉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传利,杨玉珍,陈海涛,夏津县畅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25号申请执行人董传利,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杨玉珍,女,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夏津县畅通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经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传利、杨玉珍与陈海涛、夏津县畅通运输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鲁N×××××/鲁N×××××重型半挂车为肇事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陈海涛驾驶的、夏津县畅通运输公司所有的鲁N×××××/鲁N×××××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