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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加兴、周荣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加兴,周荣君,方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荣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方匡珍,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与被执行人周荣君、方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荣君、方匡珍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荣君、方匡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以被执行人周荣君、方匡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以被执行人周荣君、方匡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