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万荣东与刘昌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东,刘昌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039号原告:万荣东,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昌再,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万荣东与被告刘昌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原告万荣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荣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