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远航与被告冯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远航,冯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初1127号原告:郝远航,男,生于1972年10月3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大田乡木林村*组。被告:冯德林,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枣林村*组**号。原告郝远航与被告冯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远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德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远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麻将机款4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麻将机三台、椅子、茶几三套,欠原告款4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冯德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郝远航系经营百货、日杂、五金、文具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29日,被告冯德林在原告处购买了喜盈门全自动麻将机三台(含椅子、茶几三套)。被告用橱柜折抵部分麻将机款后,尚欠原告麻将机款4000元。被告冯德林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郝远航现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付款时间正月28日付清。欠款人:冯德林。日期:2017年1月27日”。期满后经原告催要所欠麻将机余款未果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主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所签买卖合同、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郝远航与被告冯德林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郝远航按约定向被告冯德林提供了麻将机三台(含椅子、茶几三套),被告冯德林用橱柜折抵部分麻将机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被告冯德林应按承诺向原告郝远航支付下欠款项,而被告冯德林却未按承诺向原告郝远航支付下欠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4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德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远航麻将机货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瑶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