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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837-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837-38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六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800-118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六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