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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新文与黄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文,黄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38号原告:张新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义勇,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张新文与被告黄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新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新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林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