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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许朝与吕永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许朝,吕永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许朝,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吕永元,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宁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许朝与被执行人吕永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永元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永元支付欠款930004.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37.5元、保全费10000元,交纳执行费11823元。合计949164.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吕永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永元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