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凯与沈乾坤、刘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沈乾坤,刘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880号原告:张凯,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沈乾坤,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圆圆,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沈乾坤、刘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