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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凯与沈乾坤、刘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沈乾坤,刘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880号原告:张凯,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沈乾坤,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圆圆,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沈乾坤、刘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