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徽与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徽,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徽,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四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徽申请执行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阎劳人仲案字(2017)第171号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徽工资29524元,并承担执行费342.8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拓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代发振执 行 员 刘江涛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