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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臻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7066-5。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被执行人程臻波,男,1980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婷婷,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程利君,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为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程臻波支付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1660.67元,并支付利息4702.69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垫付款本金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执行人吴婷婷、程利君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9元、申请执行费1345元。但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程臻波有车牌号浙J×××××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吴婷婷、程利君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委托调查函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程臻波、吴婷婷、程利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审判员 薛志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