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后街80号。法定代表人:邓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法定代表人:廖秋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云,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守辉,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集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共同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467万元,由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我公司与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签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因“锦辉公司的再次分包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锦辉公司与我公司之间并非再次分包关系,我公司具备工程装饰的资质,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公司与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签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二、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应向我公司承担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467万元的责任。1、我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中建一局集团的“核算”和“确认”行为相互应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应向我公司承担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的责任。(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与《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相互应证,我公司与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第八条第2.1款约定:“甲方不能按合同亦即是支付款项,甲方每天向乙方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甲方欠付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在合同尾页“甲方”盖章处与锦辉公司一同盖章。我公司与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计结算协议》约定: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丙方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该约定证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愿意承担对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是知晓且认可。(2)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参与“三方核算最终确认”、“前期装饰工程工程款及材料款为467万元”的行为,表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是予以认可的。其核算的行为以及确认的行为与上述两份协议三者互相应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2、“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计结算协议》第3条)与“前期装饰工程2012年10月-2013年5月31日装饰工程工程量及材料款为4,670,000元”(《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计结算协议》条款前的正文)是同一个意思。“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比“前期工程量(款)及材料款4,670,000元”只多了“剩余”二字。“剩余”二字是对工程款性质的更加准确的界定,意即该款不是全部工程款,全部工程款减去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剩下的拖欠的没有支付的工程款,就是剩余工程款。条款前的正文“前期工程量(款)及材料款4,670,000元”的由来是:总工程款700万元减去锦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的233万元进度款,就是锦辉公司应该支付但还没有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条款前的正文“前期工程量(款)及材料款4,670,000元”实质就是剩余工程款,因此,《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计结算协议》第3条所述的“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是对正文中“前期工程量(款)及材料款4,670,000元”的更加准确的界定。3、若467万元不是剩余工程款,没有这“剩余”二字,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错误:若467万元不是剩余工程款,就与《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计结算协议》正文中锦辉公司应支付我公司“进度款3,270,000元”产生严重矛盾。因为锦辉公司已经支付了233万元进度款,锦辉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327万元进度款?已经支付的233万元进度款加上尚未支付的327万元进度款,二者之和为560万元!远远大于467万元的总额!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若467万元是总工程款(我公司在锦辉公司处施工的总工程款为700万元),锦辉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33万元进度款,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为什么在签订三方结算协议的时候,不写清楚已经支付进度款233万元?却写明还要支付327万元进度款?4、本案的锦辉公司在庭审中并不否认我公司在锦辉公司处施工的总工程款为700万元,并不否认已经支付了233万元进度款。锦辉公司对这一事实也是认可的。因此,467万元就是剩余工程款。5、从《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全文和全案事实来看。本案中剩余工程款的概念大于进度款。施工过程中锦辉公司就应该支付部分工程,待工程全部完工后,锦辉公司就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因为锦辉公司没有按合同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只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这样剩余的没有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就与应当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共同组成了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没有支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完工后应当支付的剩余尾款。综上所述,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地大图书馆改扩建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第3条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工程款467万元。三、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应向我公司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我公司与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第八条第2.1款约定:“甲方不能按合同亦即是支付款项,甲方每天向乙方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甲方欠付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上述合同约定对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合法有效。1、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的“核算”行为、“最终确认”行为表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该合同本身是予以认可的。否则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无需与我公司、锦辉公司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的“核算”、“最终确认”。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更不需在《结算协议》上盖章、签字。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更不会同意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甲方(中建一局)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丙方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2、没有法律规定公司法人只能使用某种印章签订合同才有效,使用其他印章都无效。3、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使用本案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了大量经济合同,其使用行为表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项目部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是予以认可的。4、虽然项目部的印章上有“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但既然无效,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为什么又实际使用?如果无效就不应当对外使用。对外使用了,就应当有效。5、项目部印章上“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是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该规定是要求和提醒公司工作人员,不要使用该印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该规定对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以外的相对方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答辩则要求维持原判。2015年10月,力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装饰材料款及安装费用4,670,000元,延期付款滞纳金1,905,600元(以3,27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算,暂计算两年时间;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暂计算一年时间。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两项合计6,575,600元。滞纳金计算至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付清材料款和安装费用时止。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应付全部款项互为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造维修工程、改扩建工程(新建部分)的总承包方。2011年1月18日、6月1日,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分别与锦辉公司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后,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造维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室外工程等,改扩建工程(新建部分)的土方及回填工程、钢筋工程、所有装饰工程等承包给锦辉公司施工。2012年7月10日,力德公司作为乙方,锦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2、工程地点:武汉市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西校区内;3、供货范围:按照设计院设计图纸所示及甲方确认的装修材料及安装材料(清单附后);4、供、到货时间:2012年7月20日-2013年7月10日,具体到货时间按甲方工程进度实施;5、交货地点:工程现场;6、合同总价款:36,373,620元;本合同总价款根据甲方最终使用材料数量据实结算;7、付款方式:1)材料订货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总额30%,作为订货款;2)材料到货款:A、乙方材料送达工地现场后,甲方按清单要求进行验货,经甲方人员确认数量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至该批次材料款总价的90%;B、该批次材料及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支付该批次材料及设备款(含安装费)总价10%,所有付款均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直接向乙方付款;8、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供货款,甲方每天向乙方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甲方欠付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力德公司及锦辉公司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公司印章。合同尾部还加盖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造维修工程项目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蓝色方章。合同签订后,力德公司依约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提供了材料及安装。力德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8日、2月4日、2月7日、4月27日收到锦辉公司支付的进度款1,000,000元、600,000元、400,000元、300,000元,及零星支付的30,000元,合计2,330,000元。2013年7月2日,力德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量核算书》,载明:力德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产值7,000,000元;锦辉公司应支付力德公司工程进度款5,600,000元;锦辉公司已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2,330,000元;锦辉公司应支付力德公司工程进度款余额3,270,000元;锦辉公司应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余额1,400,000元。2013年9月12日,力德公司、锦辉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经三方核算完工工程量,最终确认前期装饰工程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31日装饰工程完工工程量及材料款为4,670,000元,锦辉公司应支付力德公司进度款3,270,000元,经三方协商后装饰工程款支付达成如下协议:1、由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督促锦辉公司在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工程款给力德公司;2、锦辉公司领取相关工程款项优先支付力德公司装饰工程款;3、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力德公司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2014年10月1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嗣后,力德公司多次向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催要工程款,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未能支付。一审诉讼期间,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力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中“齐建平”的签名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印章的真伪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2016)文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的《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上“甲方(签章)”处“齐建平”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的样本是同一人所书写;2、倾向认为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的《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上“甲方(签章)处盖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委托人提供的样本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力德公司及锦辉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力德公司与锦辉公司之间的争议系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力德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因锦辉公司的再次分包而无效。但力德公司为锦辉公司提供了装饰装修材料及安装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锦辉公司应依照《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4,670,000元,并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上虽加盖了中建一局集团公司项目部印章,但因印章上特别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已明确表示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未授权项目部签订经济合同,故该合同对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签订了《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自愿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力德公司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属于债的加入,予以确认。根据《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中“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力德公司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的约定,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支付的款项应是“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而前期工程款为4,670,000元,锦辉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3,270,000元,剩余工程款即为1,400,000元。故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应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力德公司要求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0,000元;二、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三、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27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29元,由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69元,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160元。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汉分支机构;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第三建筑公司虽系独立法人,但是,其系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造维修工程、改扩建工程(新建部分)工程项目中,均受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的委托签订或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是否应对锦辉公司拖欠力德公司的工程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问题。2012年7月10日,锦辉公司(甲方)、力德公司(乙方)签订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中,虽有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作出的承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甲方欠付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加盖了其项目部印章,但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且其印章上特别注明了“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字样,故该合同对中建一局集团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中建一局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甲方)、锦辉公司(乙方)、力德公司(丙方)、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了一份《地大图书馆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前期工程款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核算了完工工程量、最终确认了未付工程款467万元(既包括锦辉公司拖欠的工程进度款3,270,000元,也包括锦辉公司拖欠的工程尾款1,400,000元)。其中第3条约定“甲方在地大图书馆后续工程完工前分批支付丙方前期剩余工程款及材料款”。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中建一局集团公司、锦辉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履行向力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该款项的利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13年7月2日,力德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工程量核算书》最后确定未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力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二、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万元;并以467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7,829元,由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9元,由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阳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