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自斌、汪云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自斌,汪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异10号案外人:马蕾蕾,女,1985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案外人:汪健,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何自斌,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汪云友,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自斌与被执行人汪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蕾蕾、汪健于2017年6月19日对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汪云友位于将乐县古镛镇石门岭工业园区C区原仓库内的电机、废铁打包机、液压机等设备(详见本院财产扣押清单),向本院提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马蕾蕾、汪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马蕾蕾、汪健以“本案拟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蕾蕾、汪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秀琴审判员 伍岩景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春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