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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有文对陈玉军、董京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有文,陈玉军,董京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44号申请人:陈有文,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陈玉军,男,51岁,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董京有,男,现住辉南县。申请人陈有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玉军、董京有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松树塔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玉军、董京有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松树塔或提存人民币5万元。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