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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金与欧兆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欧兆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1927号原告:张金,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欧兆温,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帆,系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诉被告欧兆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张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审判员  胡淑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牟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