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金与欧兆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欧兆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1927号原告:张金,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欧兆温,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帆,系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诉被告欧兆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张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审判员 胡淑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牟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