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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新乐与毛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乐,毛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谭新乐,男,汉族。被执行人毛震,男,汉族。谭新乐与毛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毛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谭新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震名下有牌照为陕XXXX**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毛震名下牌照为陕XXXX**小轿车一辆。2、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