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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法定代表人:何慧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50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5178.98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0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鸿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