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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平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65号原告:王平,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西,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法定代表人:雷皓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市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与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平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