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威电电机有限公司、珠海市炬鑫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恒威电电机有限公司,珠海市炬鑫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破申5号申请人:深圳市恒威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法定代表人:虞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炬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伟。2017年1月6日,申请人深圳市恒威电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珠海市炬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鑫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炬鑫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11月11日,恒威电公司因与炬鑫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18日,该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判令炬鑫公司返还前期研发费用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恒威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炬鑫公司未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9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炬鑫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炬鑫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故恒威电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具有管辖权。现有证据显示,炬鑫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深圳市恒威电电机有限公司对珠海市炬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学辉审判员 孙永红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