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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兆启、匡宝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启,匡宝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宝鹤,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兆启与被执行人匡宝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了(2016)鲁028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951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