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平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公司、李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公司,李焯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066号原告:李平娥,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委托代理人:姜泽洪,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公司,地址:开平市人和东路2号110-113号铺。负责人:张达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健斌,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焯荣,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李平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公司、李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平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平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平娥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许军华审 判 员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