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艳与张铎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张铎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21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铎珑,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勇义,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艳与被告张铎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