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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少波与陈伟军、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波,陈伟军,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换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504号之一原告:黄少波,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军,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8号楼1204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总经理。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换玲,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黄少波与被告陈伟军、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小二公司)、黄换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黄少波诉称,2017年3月29日,黄少波与陈伟军、付小二公司、黄换玲签订《关于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认购及增资协议》,约定黄少波以增资方式对付小二公司投资2000000元,黄少波取得增资完成付小二公司9%的股权;增资协议签订后2日内,付小二公司应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通知黄少波,黄少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首期投资款1800000元汇入前述账户;付小二公司应于前述款项支付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付小二公司及创始合伙人即陈伟军、黄换玲应按黄少波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协议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付小二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支付投资款的银行对账单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黄少波;陈伟军承诺付小二公司截至2017年4、5月份两个月的净利润不低于92720元,2017年6月、7月两个月的净利润不低于386496元;若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自协议签订后,黄少波依约履行了支付首期投资款的义务,但陈伟军、付小二公司未依约将股权进行变更工商登记,且未有任何一个月份的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目前付小二公司已发不出工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前述增资协议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黄少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黄少波与陈伟军、付小二公司、黄换玲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关于厦门付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认购及增资协议》;2.陈伟军、付小二公司、黄换玲偿还黄少波股权转让金132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8日为20162.08元);3.陈伟军、付小二公司、黄换玲支付黄少波律师费54240元。黄换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黄换玲的户籍地在河南省清丰县,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黄少波以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该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公司诉讼案件类型,故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付小二公司的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之一,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换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换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换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