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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龙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肥东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肥东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938号原告:金龙,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毛元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站北路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龙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肥东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金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5元,由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