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孟赵氏与王计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赵氏,王计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63号原告:孟赵氏,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计划,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秦丽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钢,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孟赵氏诉被告王计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现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