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福朝、刘保存等与王瑞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朝,刘保存,王瑞乾,毛艳平,濮阳市领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744号原告刘福朝,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刘保存,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瑞乾,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毛艳平,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瑞乾妻子。被告濮阳市领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王瑞乾、毛艳平、濮阳市领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福朝、刘保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