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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代万华与董海涛、孙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万华,董海涛,孙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65号原告:代万华,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董海涛,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孙亚飞,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代万华与被告孙亚飞、董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代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速给付拖欠的玉米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3日,二被告因玉米收购生意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未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当时口头约定用两个月,到期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万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万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盛人民陪审员  刘核验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