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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华水旺、江衍浩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水旺,江衍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水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连城县。2012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江衍浩(曾用名“江金明”),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雅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水旺、被告人江衍浩及其辩护人童文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6日中午1时左右,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另案处理)与林某、吴某、“小刘”等人在连城县姑田镇新山水宾馆303号房间内以“斗牛”方式赌博,江衍浩输了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同),华某1输了1400元。后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发现林某等人赌博所用的扑克牌有特殊标记,怀疑林某等人诈赌,遂要求退还所输赌资,林某等人不肯,双方引发争执。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便电话通知被告人华水旺去帮忙,华水旺便伙同李某2(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到场,华水旺得知林某等人诈赌后就推了林某一下并打了他一巴掌,叫其出钱解决此事。因双方一直未谈拢,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华水旺等人就强行将林某、吴某两人从宾馆用李某2的轿车带至姑田某万某入口的一个路亭,江衍浩、华水旺等人对林某、吴某拳打脚踢,并当场威胁逼迫吴某交出1900元现金、林某交出2100元现金及一张信用卡,由李某2从林某的信用卡中非法套现出30000元交给江衍浩。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的供述和辩解;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水旺伙同江衍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将公私财务抢走,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华水旺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江衍浩在有期限二年八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华水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江衍浩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只是想拿回自己输掉的钱,不属于抢劫,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童文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江衍浩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被告人江衍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要求对方归还其被骗走的赌资;2.被告人江衍浩在客观上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人身强制的行为;3.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江衍浩要求林某、吴某归还所输赌资有罪并处以刑罚。二、若法院认定被告人江衍浩构成犯罪,被告人江衍浩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江衍浩案发后将赃款上交公安机关;3.被告人江衍浩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江衍浩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另案处理)与林某、吴某、“小刘”等人在连城县姑田镇新山水宾馆303号房间内以“斗牛”方式赌博,江衍浩输了25000元,华某1输了1400元。后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发现林某等人赌博所用的扑克牌有特殊标记,怀疑林某等人诈赌,遂要求退还所输赌资,林某等人不肯,双方引发争执。期间,“小刘”及其女友趁乱离开。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便电话通知被告人华水旺去帮忙,被告人华水旺便伙同李某2(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到场,被告人华水旺得知林某等人诈赌后就推了林某一下并打了他一巴掌,叫其出钱解决此事。因双方一直未谈拢,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及华某1等人就强行将林某、吴某两人从宾馆用李某2的轿车带至连城县姑田某万某入口的一个路亭,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等人对林某、吴某拳打脚踢、并当场威胁逼迫吴某交出1900元现金、林某交出2100元现金及一张信用卡。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在得知卡中还有30000元额度后,便叫李某2将30000元全部刷卡套现出来,李某2将林某信用卡中的30000元套现刷出后交给被告人江衍浩。2016年8月26日傍晚,被告人江衍浩到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投案,2016年8月27日,因赌博被连城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羁押在连城县拘留所;同年9月9日,因本案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华水旺于2016年8月26日到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投案。2016年8月27日,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从被告人江衍浩等人处扣押30000元,并于2016年8月30日将30000元上交至连城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2日将3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2017年4月18日,连城县公安局在连城县姑田镇中堡村岭兜路1号华某1处扣押涉案扑克牌一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由被害人林某于2016年8月26日报案至连城县公安局,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7日以林某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9月3日以华水旺等人涉嫌抢劫案立案侦查。连城公安局于2016年8月27日对被告人华水旺执行拘留,于2016年9月9日对被告人江衍浩执行拘留。2016年9月30日,连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执行逮捕。(2)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提供的李某2账户交易明细单一份,证明:李某2持有的邮储银行账户(账号62×××60)在2016年8月26日存入7000元和22850元合计29850元(交易渠道是超级网银,摘要体现他行来账),随后于同日分五次从ATM机取款3000元共计15000元(交易机构是连城县姑田支行自助服务区)。2016年8月27日,在连城县姑田营业所网点柜面取款14850元。(3)李某22016年8月26日当天的通话详单,证明:李某2电话号码为152××××7150的手机与被告人华水旺电话号码为159××××3520手机在2016年8月26日下午相互通话情况。(4)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陈新财调取山水宾馆在2016年8月26日楼道内监控视频资料(为查清林某、吴某被强行带走情况及江衍浩有无外出向蒋某借钱的视频资料),因监控视频保存期限为七日,储存内容时间为2016年8月27日至9月1日,已无法调取2016年8月26日的影像资料。(5)连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26日,林某、华某1、江衍浩、吴某等人因赌博,被连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6)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林某于2016年8月26日15时14分报案至连城县公安局,报称林某(漳平市人)、吴某(新罗区人)、“小刘”(江西人)与姑田籍的华某1、江衍浩于8月26日13时30分许,在新山水宾馆午休期间,用扑克牌“斗牛”赌博,由林某坐庄,以50-1000元不等下注,江衍浩输了20000余元,江衍浩说林某诈赌,江衍浩要林某还他输掉的钱,林某不肯后,林某、吴某被华某1叫来的李某2、华水旺等人带到往永安方向2公里的一个路边亭里。江衍浩叫林某还钱,林某还是不愿意,后来,在被华水旺等人的殴打的情况下,林某、吴某交出身上的4000元,林某的一张建行信用卡(卡号62×××65,户名林某)被李某2拿到姑田某里刷走30000元,拿到钱后,江衍浩等人才开车送林某、吴某回到新山水宾馆,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受理该案为行政案件。(7)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各一份,证明:连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在连城县姑田镇中堡村岭兜路1号从华某1处扣押一副扑克牌,共计52张,其中草花2、3、4、5、6有折痕标记。该副扑克牌便是2016年8月26日华水旺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时所用的扑克牌。(8)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无法查清江西刘姓男子真实身份(手机号码182××××1528)。(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华水旺于1984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人江衍浩(曾用名“江某3”)于1966年11月24日出生,二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02)连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连城县看守所于2017年6月5日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华水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衍浩因盗伐林木罪,于2002年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1)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26日傍晚,被告人江衍浩到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投案,2016年8月27日,因赌博被连城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羁押在连城县拘留所;同年9月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华水旺于2016年8月26日到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投案。(12)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林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6年8月27日,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扣押30000元(见证人是陈新富),并于2016年8月30日将30000元上交至连城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2日将3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2.证人证言(1)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6日16时许,华某1、江衍浩在连城县姑田镇新山水宾馆303房间内被林某、吴某、“小刘”等人诈赌输了26000多元,因而引发纠纷,华某1电话通知华水旺去帮忙把钱拿回来。而后,华水旺邀李某2、李某1一起到姑田某新山水宾馆。在该宾馆内双方并未谈拢,江衍浩、华某1、华水旺等人将林某、吴某两人从宾馆用李某2的轿车载至姑田某万某附近的一个路亭,江衍浩很生气地打了林某一拳,华水旺等人让吴某交出1900元,让林某交出2100元及一张信用卡,并让李某2持该信用卡套现30000元。(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6日16时许,江衍浩、华某1因在连城县姑田镇新山水宾馆303房间内被林某、吴某、“小刘”等人诈赌输了20000余元,于是电话通知华水旺去帮忙。华水旺便叫李某2、李某1一起到姑田新山水宾馆。在宾馆内双方并未谈拢,江衍浩、华某1、华水旺等人遂将林某、吴某两人从宾馆强行用李某2的轿车载至姑田某万某附近的一个路亭,大声质问林某、吴某等人,要其归还诈赌所得的钱。林某和吴某拿出了几千元现金还给江衍浩,因还不够,江衍浩用拳头往林某胸口打了一下。期间,华水旺也打了对方一耳光。后林某拿出一张信用卡称里面还有两三万元并把卡拿给江衍浩,江衍浩便叫李某2把卡里的钱取出来。李某2便拿林某的信用卡到姑田某渔具店查了下额度,发现卡里还有30000元,便电话联系华水旺,告诉华水旺卡里还有30000元,李某2听到华水旺告诉江衍浩称卡里还有30000元,问江衍浩要刷多少钱,江衍浩就说把钱全部刷出来,于是李某2刷了30000元,渔具店老板扣除手续费后转账28500元到李某2的邮储银行卡上。李某2刷完卡回到路亭,告诉江衍浩说钱都已经刷出来了,江衍浩让李某2把卡还给林某。当天李某2在姑田邮储银行的ATM机上取了15000元出来并把取出的钱和剩余钱未取的邮储卡(剩下的14850元,ATM机上没钱了)给了江衍浩,并告诉江衍浩该邮储卡的密码。(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6日下午,江衍浩电话联系华水旺。华水旺接完电话后便邀李某1、李某2并坐李某2的小车到姑田新山水宾馆找江衍浩。在新山水宾馆内,江衍浩告诉华水旺等人,称戴眼镜男子(指林某)和剃平头男子(指吴某)诈赌,骗了他26000多元。双方便争吵起来,惊动宾馆老板,宾馆老板要求大家不要在宾馆内吵架,江衍浩一方遂将林某、吴某二人带到姑田“万某”亭子里。在亭子里,江衍浩要求林某一方赔钱,林某从身上拿出现金给江衍浩,并称自己的钱也被江西男子骗走。华水旺想到林某坐车时好像把东西藏在车上,遂到车上检查,找到林某的一张信用卡,华水旺质问林某江西男子为何未到,林某一方如何分钱等,并生气地踹了林某一脚,江衍浩也怪罪林某一方诈赌,生气地一拳打到林某胸口部位。被打后林某表示信用卡里还有30000元,江衍浩问过信用卡密码后,华水旺叫李某2去姑田某上刷卡套现。李某2刷完卡回到路亭后,李某2、李某1和华水旺、林某和吴某坐李某2的小车回到新山水宾馆门口,让林某和吴某下车后,李某2、李某1和华水旺三人到姑田派出所对面的邮储银行ATM机刷卡,华水旺见林某和吴某到派出所报警,华水旺三人便赶紧离开到江衍浩家里,并把先刷卡取出的15000元和仍存有剩下尚未取出部分钱的李某2银行卡交给江衍浩。(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26日中午1时左右,江衍浩骑摩托车到蒋某店铺里找蒋某借了20000元现金,因两人熟悉,且此前江衍浩有类似借款经历,故未写借条。江衍浩向蒋某借款一事无他人知情。(5)证人华某2的证言,证明:①证人华某2系姑田“晨光渔具店”的老板。②2016年8月2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李某2有拿了一张信用卡到渔具店叫华某2查询余额,并把密码告诉华某2。经POS机查询,该卡还有30100余元的可用额度,李某2知道后就直接叫华某2刷30000元整出来。因华某2手头没有30000元现金,而且POS机的钱要隔天到账,华某2就带李某2到江某1那里刷了30000元,因刷卡费是每10000元要支付50元手续费,扣除手续费还有29850元。江某1先将29850元转到华某2的信用社卡号上,钱到账后,华某2就将29850元全部转到李某2的账户上。③华某2自见到李某2到李某2刷完卡离开这段时间内,没有见到李某2打电话。(6)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明:①江某1在连城县姑田某中堡村经营电脑店。②2016年8月26日16时52分,江某1在姑田电信隔壁帮人装摄像头时,收到一条银行的交易记录,金额是3万元。过了一会儿,江某1接到华某2的电话说刚刚用其店里的机子刷卡30000元,自己急着用钱,让江某1马上转30000元给他。于是,江某1在扣除100多元手续费后,马上用民生银行卡转了29800多元到华某2的信用社账户上(账号62×××15)。③华某2和江某1是朋友关系,江某1当时不在店里,不知道刷卡的事情,华某2自己到江某1的店中拿到POS机刷卡,刷完后才打电话告诉江某1。(7)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明:①证人江某2系姑田新山水宾馆的老板。②2016年8月26日13时许,华炎生(即华某1)来到宾馆称,等下有两个朋友要来这里住宿,江某2就将华某1带到3楼的303房间。然后华某1带了一男一女来住宿,江某2看见那个男的喝醉的样子。过了10多分钟,江某2听到三楼房间很吵,就上去敲门叫他们不要在这里吵。江某2看见里面有2个男的,一个女的,包括华某1是4个人。他们在房间内打牌,华某1等人说他带来的人出老千,害他们输钱。然后就看见华某1和另外3、4个人在宾馆门前上了一部小车就离开了。③江某2的宾馆里没有卖扑克牌。(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①黄某系连城县公安局姑田派出所协警,江衍浩退赃当天黄某正好当班。②江衍浩退赃那天是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左右,黄某看见江衍浩、华水旺、李某2等人已经在所里。经了解,他们是抢了别人30000元钱,前一天就已经在所里接受讯问。派出所民警为追回被害人被抢的30000元,叫江衍浩等人退赃。江衍浩从自己的身上掏出15000元,说还有15000元在李某2的银行卡上。李某2从身上拿出卡,经询问密码后,黄某一个人到姑田派出所对面的邮储银行柜台处取出卡里面的14850元,回到所里后,李某2现场又补了150元,凑齐30000元后,所里的民警将这30000元赃款予以扣押。李某2从身上拿出银行卡时江衍浩也在场,华水旺不在场。3.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8月25日,“小刘”(不懂名字,江西人)邀吴某去姑田,让吴某多带点钱去赌博,还让吴某带会玩骰子的人去“杀猪”(就是赌博的时候做巧赢别人的钱),吴某说只有林某会玩牌。“小刘”就让吴某把林某的号码告诉他,没过多久,“小刘”打电话过来说和林某说好了。次日上午10许,吴某和“小刘”及其女友一起坐林某驾驶的闽F×××××小车去连城县姑田某。车子快到连城时,“小刘”联系其在连城县姑田的朋友,带他们到姑田某的“沁园春酒店”吃饭,还有小华和一个姓“蒋”(实为姓“江”,即被告人江衍浩)的。饭后,小华带他们去新山水宾馆休息。“小刘”提议说打牌,五个男的就玩起“斗牛”来,由林某做庄,玩了将近一个小时,吴某输了3000元,林某输了1300元,姓华的输了1400元,“小刘”赢了钱,但不懂赢了多少钱。姓“蒋”的输了多少钱他不懂。后来,在继续玩的时候,姓“蒋”的说林某“出老千”,林某说没有,二人就吵起来了。因怕事,吴某和林某都想跟姓“蒋”的退钱了事,但姓“蒋”的不同意。姓“蒋”的打电话叫人来,林某就打电话报110,姓蒋的就把林某的手机抢掉,这时,上来了三个小年轻,吴某就跑到卫生间打电话报警,三个年轻人就拼命敲门,叫吴某出去。一个手上有疤的小年轻推了林某一下,还打了他一巴掌,还说来这里找死。“小刘”说他要去找其女朋友就走掉了。姓“蒋”的及三个小年轻叫吴某和林某去小华家谈,吴某和林某都说在宾馆处理这件事,姓蒋的不同意。三个小年轻就把吴某和林某拉下楼,推上一辆白色闽F×××××小车。手上有疤的小年轻和小华押着吴某和林某坐在车子后排,另一个小年轻就开车,还有一个小年轻坐副驾驶座,车子往永安方向,到了一个路边亭停下,三个小年轻就把他们推到亭子里,手上有疤的小年轻看了看手上的牌说:“你们敢到这里出老千!”林某说没有,手上有疤的人就的用脚踢了他腹部一下。这时,姓“蒋”的也上来了,用拳头打了林某胸口一下。手上有疤的就用脚踢吴某一下,打了吴某一巴掌,吴某提出拿1万元钱处理此事,手上有疤的小年轻说:“10000不够,要60000块”。然后他和姓“蒋”的都让吴某和林某把钱掏出来,吴某掏了1900元,林某说留200元做路费,拿了2100元出来。姓“蒋”的就把他俩的4000块钱拿走。手上有疤的小年轻翻林某的包,并从中找到一张信用卡并很凶的要林某说出金额和密码,林某就报给他了。手上有疤的小年轻就叫开车上来的那个小年轻去取钱。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小年轻回来把卡还给林某。三个年轻人就开车把吴某和林某载到姑田某“新山水宾馆”,就走掉了。林某看了下手机信息,信用卡被刷了30000元。后林某又打电话报110。(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吴某是林某的朋友,他知道林某会换牌、洗牌,就经常打电话给林某,叫林某去赌博去赚钱。2016年8月25日那天,吴某打电话给林某说“小刘”邀他去姑田那里诈赌,吴某邀林某一起去。后来“小刘”又打电话来邀林某,说姑田他很熟,不会出事的,林某就答应了。换牌、洗牌就是会做牌,会出“老千”的意思。2016年8月26日10时,林某、吴某、“小刘”及“小刘”女朋友一起去连城县姑田某。将近12点的时候,“小刘”就联系了在姑田的小华,然后小华带他们到姑田的沁园春酒店吃饭,小华还叫了一个姓“蒋”(实为姓“江”,即被告人江衍浩)的。饭后,小华带他们到新山水宾馆开了房间休息,“小刘”提议打牌,大家玩斗牛,由林某坐庄。玩了将近一个小时,林某总共输了1300元,吴某输了3000元,“小刘”赢钱,小华输了1400元,姓“蒋”的输了2500元现金,还欠林某4000元。姓“蒋”的拿了一张某叫小华去取钱,小华很快就回来,说雨太大。然后姓“蒋”的说林某出老千,众人就吵起来了。林某和吴某就说把他输的钱还给他,但姓“蒋”的不同意,还叫来了三个年轻人。林某打电话报警被姓“蒋”的抢掉手机,吴某后来跑到厕所里打电话报警,被三个年轻人拼命敲门叫出来。他们叫林某和吴某到小华家谈,两人不肯,他们就将林某和吴某拉下楼,手上有疤的年轻人和小华押着林某和吴某坐在后排,车子开往永安方向。到一个路亭,三个年轻人将林某和吴某推到路亭里,手上有疤的人说林某敢出老千,林某说没有,他就踹了林某的腹部一脚,还踢了吴某一脚并甩了他一巴掌。姓“蒋”的也过来,用拳头打了林某胸口一下。林某怕出事,就说出10000元钱处理此事,手上有疤的人说要60000元。然后他和姓“蒋”的就让林某和吴某把钱掏出来,吴某拿了1900元,林某掏了2000多元,姓“蒋”的将这4000元拿走。手上有疤的人翻林某的包,找到一张信用卡,并问有多少钱和密码,林某怕被打只好说出密码。然后他就叫开车上来的年轻人去刷卡套现。过了半个小时,开车上来的年轻人就刷卡回来,把卡还给林某,林某问刷了多少钱,小年轻说30000元。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华水旺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华水旺分别接到江衍浩和华某1的电话称,他们在连城县姑田新山水宾馆被人“杀猪”(指诈赌)了,叫华水旺过去看下,叫华水旺过去帮忙将他们输掉的钱拿回来。华水旺就邀李某2和李某1一起过去。到新山水宾馆303房间的时候,看见江衍浩几个人在争吵,华水旺就问江衍浩怎么回事,江衍浩说那两个外地人合伙诈赌骗钱,被诈赌了20000多元,并拿起桌上的扑克牌给华水旺看那纸牌有折过的痕迹。华水旺发现确实有几张纸牌被折过,当时那两个外地人就推说不是他们买的。华水旺就叫他们把赢去的钱退回来,但他们说钱已经被另一个男子带走了,于是华水旺等人就和那两个外地人争吵起来,声音比较大,宾馆的老板就上来叫他们不要吵,自己还要做生意。然后华水旺就拉着戴眼镜的那个外地人下楼,拉了一下,那个戴眼镜的外地人就自己走下楼。不知是谁提议说去万某,然后李某2就开着他的小车,华水旺坐在副驾驶座上,副驾驶座后面坐的是那个戴眼镜的外地人,戴眼镜隔壁是另一个外地人、然后是华某1、李某1。驾车到姑田万某路边一个亭子,江衍浩就是我们到了以后他自己过来的。在亭子里,其中戴眼镜的外地人提出来说他们出10000元来解决这个事情,华水旺听到他这么说,就踹了戴眼镜那个外地人大腿一脚。江衍浩不接受他的提议,叫那个外地人赔偿他26000元,那两个外地人就不肯,还说他们没那么多钱,那个戴眼镜的外地人从口袋掏出2600元,另一个也自己从口袋拿出钱,两个人的现金都被江衍浩拿去。华水旺就回到车上拿水喝时,在车后排座位上看到一张银行卡,就拿着卡问李某2是不是他的,李某2就说不是,那个戴眼镜的外地人就说那张某是他的。华水旺就把卡还给他,然后江衍浩继续叫那两个外地人还钱,那个戴眼镜的外地人就说他那张信用里还有20000多元,把密码告诉江衍浩,让其刷钱出来补偿江衍浩。江衍浩就把信用卡给李某2,叫李某2去把钱刷出来。后李某2拿着戴眼镜的男子的信用卡去刷卡时发现里面有30000元时,打电话给华水旺,江衍浩得知后,让华水旺通知李某2将卡里的30000元都刷出来。李某2当时刷了30000元,李某2把15000元现金和存有15000元的卡给了江衍浩,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随后,他们就把那两个外地人送回山水宾馆。出来的时候,江衍浩叫华水旺一起吃饭,华水旺称自己要赶去连城。江衍浩就说拿点钱给华水旺吃饭,华水旺不要,他硬是往其身上塞了700元。(2)被告人江衍浩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江衍浩和华某1因在连城县姑田镇新山水宾馆303房间内被林某(戴眼镜的)、吴某、“小刘”等人诈赌输了26500元,因而引发纠纷。于是被告人江衍浩、华某1电话通知华水旺来帮忙,而后华水旺打电话叫李某2、李某1一起到姑田新山水宾馆。在该宾馆内双方并未谈拢,江衍浩一方一直叫林某还钱,讲“还钱,不然就打你”、“赶紧还钱,不然就出手了”这一类的话。当时江衍浩也讲“赶快还钱,不然就出手了”这一类话。华水旺还动手打了林某一巴掌。双方的争吵声惊动宾馆老板,宾馆老板上来让双方到外面讲清楚,于是大家走到宾馆大门口,江衍浩一方对着林某和吴某说“上车、上车”,江衍浩、华某1、华水旺等人将林某、吴某两人从宾馆用李某2的轿车带至姑田某万某附近的一个路亭。在路亭里,江衍浩叫林某还钱,林某把口袋里的2100元拿出来给江衍浩,华某1抢过钱,要把他自己输掉的1400元拿走。江衍浩很生气,一只手抓住华某1的胸部衣服说“我输掉那么多钱都没有拿回来”,就把华某1的钱抢回来放在自己口袋里;吴某也交出了1900元。江衍浩又继续叫林某还钱,林某开始说没有,江衍浩很生气,就打了林某胸部一拳,期间华水旺也踢了林某一脚。林某就说他还有一张信用卡里还有两万多,江衍浩就叫李某2去刷卡,林某告诉李某2密码。李某2刷卡的时候,告诉江衍浩称卡里还有30000元,江衍浩就叫李某2把30000元全部刷出来。回到亭子里,李某2交给江衍浩15000元的现金和他自己的银行卡(刷卡的人转账到李某2的银行卡上)。江衍浩拿到钱后,就把林某的手机还给他,就先回家了。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林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林某于2016年9月7日对五组各12张男性免冠彩照进行辨认,并出具一份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两个小年轻中的一个,即有拿其信用卡的人,4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李某1;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开车去刷卡的小年轻,2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李某2;第三组照片中的8号就是和其一起赌钱,并将其带至国道亭子的姓华的男子(小华),8号男子真实身份系华某1;第四组照片中的11号就是姓江的男子,11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江衍浩;第五组照片中的6号男子就是殴打其的姓华的男子,6号男子真实身份系华水旺。(2)吴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吴某于2016年9月7日对五组各12张男性免冠彩照进行辨认,并出具一份辨认笔录。2016年9月7日16时,被害人吴某在五组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就是刷卡取钱、开车的小年轻,2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李某2;第二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就是一起赌博的姓华的男子,8号男子真实身份系华某1;第三组照片中的11号就是殴打威胁吴某等人姓江的男子,11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江衍浩;第四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殴打吴某的手上有疤的男子,6号男子真实身份系华水旺;第五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就是从车上取出林某信用卡的小年轻,4号男子真实身份系李某1。(3)华水旺的辨认笔录,证明:华水旺于2017年1月22日对两组各12张男性免冠彩照进行辨认,并出具一份辨认笔录。华水旺无法辨认处两组照片中的人,其中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男子是林某(戴眼镜男子);第二组照片中的12号男子是吴某(平头男子)。(4)江衍浩的辨认笔录,证明:江衍浩于2017年1月22日对两组各12张男性免冠彩照进行辨认,并出具一份辨认笔录。江衍浩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2号就是戴眼镜的男子,该男子真实身份是林某;第二组照片中的12号男子是平头的男子,该男子真实身份是吴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本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客观上以被诈赌要求退回所输赌资为由,对被害人林某、吴某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二被害人带至陌生偏僻处,并继续施之于暴力、胁迫,二被害人在陌生环境下被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等人控制,因此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被迫将财物交付给二被告人。本案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主观上不仅具有抢回所输赌资的目的,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江衍浩及华某1所输赌资为26400元,而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从被害人林某、吴某处共抢得现金金额为34000元,该金额超过被告人江衍浩及华某1所输赌资金额7600元,且当时二被告人明知从被害人林某、吴某处抢得的现金金额明显超过江衍浩、华某1所输的赌资金额。被告人江衍浩、华水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江衍浩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江衍浩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水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衍浩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华水旺、江衍浩均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江衍浩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华水旺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江衍浩在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衍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华水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返还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振忠人民陪审员  张钦郎人民陪审员  姚先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巫 健代理书记员  邹湘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