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夏秋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夏秋,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773号原告:罗夏秋,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罗夏秋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罗夏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罗夏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夏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夏秋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