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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苗富、张兴国、马鸣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王苗富,张兴国,马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3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负责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925344876N。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苗富,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临泽县板桥镇东湾村二社47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50808503X,联系电话1800936****。被执行人:张兴国,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临泽县板桥镇东湾村一社5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607295017,联系电话1829364****。被执行人:马鸣,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临泽县板桥镇板桥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01085056,联系电话1362936****。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苗富、张兴国、马鸣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合计:511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被执行人王苗富于2017年8月31日履行案件款2000元,下剩案件款49183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苗富、张兴国、马鸣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偿还借款49183元,限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直至清偿,利随本清。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