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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9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1980年5月2日生,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21时28分左右,被告人阮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越野车,在本市鼓楼区五塘广场隧道由西向东方向的幕府东���快速路出口(幕府东路88号茂昌机动车检测站)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阮某醉酒。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阮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4mg/100ml。被告人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的劣迹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阮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伶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