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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24号邓武与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邓武申请卢立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武,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邓武,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立勋,地址桃江县灰山港镇建材路**号。被执行人文朝辉,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太平路**号。被执行人龚伏升,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邓武与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立勋、文朝辉、龚伏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