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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致与陶进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致,陶进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375号原告:张致,男,1998年8月1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陶进程,男,1998年10月15日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致与被告陶进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致负担。原告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去应负担的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胡 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冉旭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