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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金林与蔡春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林,蔡春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872号原告:何金林,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蔡春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何金林诉被告蔡春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纲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春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林诉称:原告为被告开办的宾馆安装水电工程。2015年12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偿还欠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8000元。被告蔡春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承揽被告经营的瑞昌市昌海宾馆水电工程安装。2015年8月2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需要支付原告材料款和工资共计18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原告于2017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被告分别在2017年6月3日和6月12日偿还原告共计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水电工程,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和工资共计18000元未付,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扣减被告已偿还的2000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春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金林1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蔡春英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袁义和人民陪审员  江元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