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梁友春与王书高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春,王书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793号原告:梁友春,女,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王书高,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春与被告王书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友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友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友春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修丹丹 来自: